奚某甲与奚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奚某甲与奚某乙为亲兄弟,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母出资修建案涉院落,但宅基地登记在奚某乙名下。1996 年在见证人见证下签署 “分单前言” 分家协议,约定案涉新宅归奚某甲所有,宅基地应当变更至奚某甲名下。此后奚某甲长期居住使用该院落,还自行增建配房。后奚某甲要求奚某乙配合办理宅基地过户遭到拒绝,诉至法院。奚某乙抗辩需要原告先把另一处旧宅过户给自己才同意配合。法院认定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奚某乙配合办理宅基地及房屋转移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家庭成员之间签署的分家单、分单前言,属于分家析产协议,在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署、主体为本村集体成员时合法有效。不动产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家庭内部真实分家约定可以对抗登记状态;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分家协议本身生效。双方互负过户义务,如无明确先后履行顺序,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完成另一处房屋过户为由拒绝履行自身过户义务。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