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甲、霍某乙与霍某丙、霍某丁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霍某戊、郑某夫妻育有霍某丙、霍某甲、霍某乙三名子女。案涉 202 号房屋系标准租私房腾退安置房,被安置人共 5 人:霍某戊、郑某、霍某丙、儿媳周某、孙子霍某丁,房屋登记在霍某戊名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霍某戊、郑某先后去世,未订立遗嘱。霍某丙提交一段视频,主张父亲生前口头表示房屋留给自己。法院认定该录像不满足录音录像遗嘱法定形式,不发生遗嘱效力;案涉房屋属于五名被安置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并非仅属于霍某戊夫妻二人遗产,先析出其他安置人财产份额后,再对死者的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分割,对各方继承份额予以确认。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拆迁安置房即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若存在多名被安置对象,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继承时必须先析出其他安置人的财产,剩余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录像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同时记录肖像、姓名、年月日,仅有家属在场的谈话视频不能作为有效遗嘱。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仅有生活照片不足以证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能以此请求多分遗产。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否则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