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甲与关某乙、关某丁、冷某甲、冷某乙物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关某甲与关某乙、关某丁系兄弟姐妹,案涉宅基地房屋 1981 年经村干部主持分家分配给关某甲,因关某甲不在本村居住,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在母亲杨某名下。房屋火灾烧毁后由关某甲出资原址重建。2008 年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房屋属于关某甲,母亲捺印、兄弟姐妹签字。关某乙以存在案外欠款纠纷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其他继承人冷某甲、冷某乙要求继承相应份额。法院认为分家事实成立,但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不能直接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仅判决各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案外债权债务应当另案起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家庭分家事实有分家过程、书面证明、当事人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时,虽宅基地登记在其他家庭成员名下,可依据分家协议请求协助过户。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能直接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只能判决协助履行登记义务。被告不能以双方存在其他民间借贷、欠款纠纷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开处理。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