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人口权益已实现及重复主张驳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村民,户籍登记在某村128号院。2005年11月,该村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实施房屋腾退,张某某之父张某某2(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某乡政府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被腾退人张某某2、张宏伟、张某某,应安置人口6人(张某某2及其妻侯某,张宏伟及其妻张红娜、子张某,张某某),安置面积按每人50平方米计算,共计300平方米。腾退补偿款及补助费合计约115万元。张某某2选择定向购房,于2007年12月与开发商签订三份《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三套房屋(合计面积约260平方米)。签订协议时,张某某及张宏伟均向父亲出具《委托书》,授权其全权办理腾退事宜。张某某称其对腾退事宜不知情,未获安置,起诉要求某乡政府另行安置150平方米房屋。法院查明,张某某在拆迁时已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其父亲代为选购的房屋中已包含其安置利益,张某某可向家庭成员主张内部分割,其要求乡政府另行安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某作为被安置人口是否已实际享受拆迁安置利益,以及其是否有权要求腾退人另行安置。首先,根据《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及《来广营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置面积系按被腾退人现有实际人口每人50平方米计算,张某某在签约时户口在128号院,已被明确列为6名应安置人口之一,其安置利益已纳入整体补偿方案。其次,张某某之父张某某2持有张某某出具的《委托书》,有权代理张某某办理腾退及购房事宜,张某某2选购的三套房屋合计面积已覆盖全部安置人口的权益,张某某的安置利益已通过家庭内部购房行为予以实现。再次,张某某主张对腾退事宜不知情,但其知晓家中拆迁事实且自述“当时是居民户口,认为土地和房屋都是父亲的”,其长期未对安置方案提出异议,亦表明其对父亲代为处理拆迁事务的默许。张某某若认为其未实际获得相应房屋份额,应通过家庭内部析产纠纷向其他共有人主张权利,而非直接向腾退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律适用衔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某某在拆迁时已被列为安置人口,其父亲代为签订协议并选购房屋,安置利益已实现,张某某不得再行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某未能证明其未获得安置利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完毕,张某某要求腾退人另行安置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