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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交付请求权及既判力拘束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3原承租北京市海淀区某胡同某号公房,其子王某1的户籍亦在该处并实际居住。20063月,某拆迁公司(后名称变更为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受某公司委托,对该地区实施拆迁。因王某3与拆迁人未能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拆迁人向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20186月,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裁决书,裁决王某3一家、王某1一家等共六方搬至六套安置房屋(分别位于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东城区等地)承租使用。王某3不服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20195月,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决。20197月,拆迁人与王某3及王某1等第三人签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为王某3安置六套住宅。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向王某3交付了六套房屋,王某3以书面形式对六套房屋在家庭成员间进行了分配,其中将东城区某号房屋分配给王某1使用,将海淀区某桥某号房屋分配给赵某使用,将西城区某号房屋分配给王某5使用等。王某1认为其应获得海淀区某桥某号房屋而非东城区房屋,遂多次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海淀区某桥某号房屋享有使用权或要求拆迁人另行交付安置房屋并办理承租手续。此前多份生效判决均已驳回其诉讼请求。2025年,王某1再次起诉,要求被告交付一套非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安置房屋并办理公房承租手续。一审法院认定生效判决已确认被告已履行全部安置义务,且安置房已由王某3内部分配,王某1的请求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1是否有权要求拆迁人另行交付安置房屋并办理承租手续。首先,生效判决已查明,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王某3交付了裁决书和安置协议约定的六套房屋,王某3以书面形式对六套房屋进行了家庭内部分配,其中东城区某号房屋分配给王某1使用,王某1对该分配方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其次,王某1虽系被拆迁房屋的共居亲属,但被拆迁人系公房承租人王某3,安置补偿利益的权利主体为王某3,王某1对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应通过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拆迁人无义务直接向王某1交付房屋或为其办理承租手续。再次,王某1此前多次就同一安置房屋问题提起诉讼,生效判决均已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规则,其再次起诉要求交付协议约定范围外的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1未能证明二被告负有向其直接交付安置房屋并办理承租手续的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已确认拆迁人已履行全部安置义务、安置房由被拆迁人王某3进行了内部分配,该认定对本案具有拘束力。法院根据既判力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驳回原告重复起诉的诉讼请求,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