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周转租金支付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某村委会与李某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约定因某镇某村旧村改造项目建设,拆除李某原有平房109.6平方米,补偿款总额为65万余元,购楼款为35万余元,一次性支付差价款;村委会向李某提供周转楼3套,并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交付正式安置房275.37平方米,逾期按同等地区商品房价格赔付。后因回迁安置房未能按期交付,且尚有一套110.23平方米的三居室周转楼未提供,2019年1月,某村委会、某合作社(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租赁乙方位于某村新建小区内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110.23平方米),用于安排拆迁周转户居住,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周转户搬上新建定位楼止,月租金4800元,每六个月为一周期支付(合计28800元)。协议由李某的儿媳代为签字。自2022年3月1日起,两被告未再支付租金。截至2027年8月31日,共拖欠65个月,合计312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支付欠付租金。两被告书面答辩认可欠款事实及金额,但称村集体资金枯竭无力支付。一审法院认定拆迁协议及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认可欠付租金数额,判决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312000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欠付租金的支付责任。《房屋拆迁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因回迁安置房长期未能交付,两被告未能按拆迁协议约定提供足额周转房,故与李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以租赁其房屋的方式解决拆迁周转问题,该协议系对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的补充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两被告书面认可欠付租金数额及事实,法院据此判决支付欠付租金,于法有据。两被告关于“资金枯竭无力支付”的抗辩,不构成免除付款义务的法定事由。本案系因旧村改造项目引发的拆迁安置纠纷,被告虽系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但其作为合同相对方,仍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第二十条(法律适用衔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未按《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两被告虽主张无力支付,但该主张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明确了缺席审理的程序规则,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