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拆迁场地主张财产损害赔偿驳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建筑企业早年短期承租一处场地用于存放工程设备,但其仅能证明早年短期租赁及缴费记录,无法证实后续持续合法承租及占有权限。涉案场地早已纳入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原产权单位早已完成拆迁移交、签订补偿协议,项目开发主体依法取得场地管理使用权。相关部门曾两次书面通知该企业限期清理场地物品,该企业拒不搬离,长期无权占用场地。后属地政府受项目主体委托,安排第三方对场地建筑垃圾及堆放设备进行就近挪移清理。该企业主张挪移行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及租金损失,诉请两被告承担各项赔偿费用,经法院审理全部诉求被驳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为无权占有不受法律保护、损害举证不能需自行担责。首先,民事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是权利人对标的物及场地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权益。涉案场地早已完成拆迁移交,原告无后续租赁、权属及合法占用依据,属于典型的无权占有,其占用行为对合法用地权利人构成妨害。其次,被告系基于合法委托开展场地规整清理,仅对设备就近挪移,无恶意损毁、侵占行为。原告经多次催告拒不清理,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未能举证证明设备损毁、丢失、停运租金损失与被告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无有效证据佐证损失真实发生。同时,法院无启动司法鉴定的基础事实依据,最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原告无权长期占用已拆迁移交场地,其占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行为、无因果关系、无实际损失的,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待证事实无意义、无鉴定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无合法权益基础及侵权事实,依法不予启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