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司法调解书确认居住权益后协助过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父母原有私房一处,该房屋因片区土地开发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方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及安置房认购协议,置换取得一套7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家庭成员间曾因安置房屋权益归属产生分家析产争议,经法院诉前调解,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明确案涉安置房由原告居住使用。后续该安置房已完全具备不动产产权登记条件,原告请求其他家庭成员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将房屋确权至自身名下。两名被告当庭同意原告诉求,一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生效司法调解书的既判力与履行约束力。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经各方签字确认、依法生效后,具备等同于判决书的司法强制效力,无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各方必须严格恪守履行。本案中,在先调解书已明确原告对案涉拆迁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益,现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其他家庭成员负有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的附随义务。部分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同时,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权利受让方自行承担,符合房产交易及司法实践惯例。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各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协助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被告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审理与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