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磋商合意未达成一致不成立换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系亲属关系,早年原告以拆迁指标为第三人借名购置安置房,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后续双方谈话中,曾口头磋商以对方回迁安置房互换、补偿的相关事宜,但沟通中仅表达尽力争取,未对房屋坐落、面积、过户条件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多年后,被告方取得两套回迁安置房,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合法换房约定,诉请被告将名下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被告及第三人否认存在有效换房合同,辩称仅为磋商沟通,无履约义务,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为合同成立需达成实质性合意,单方磋商沟通不构成有效合同。民事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双方就标的、数量、履行方式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录音及沟通记录仅能证明存在换房意向与磋商过程,无明确、具体、可履行的互换房屋约定,未形成稳定合意。生效裁判已明确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借名买房,并非换房协议。被告方的表述仅为“尽力争取”,附有不确定性,不构成明确履约承诺。同时,原告主张的换房条件未成就,强行履行有违公平原则。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有效换房合同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仅有磋商意向、未就核心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不成立有效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认定合同成立需可明确当事人、标的、数量等核心要素,本案换房房屋信息、履行条件均不明确,不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履行合同需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未成立的合同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无需履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