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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拆迁安置权益分家析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高龄老人与配偶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配偶晚年订立遗嘱,将自身房产、存款份额交由女儿继承。2011年,二人名下村落宅院拆迁,安置人口为夫妻二人、女儿及外孙,共获拆迁补偿款百余万元、三套回迁安置房。后续老人长期居住女儿家中,双方因居住矛盾产生纠纷,老人被搬离后,由其子担任监护人,经法院认定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老人及其监护人起诉,主张一套安置房所有权,并要求返还拆迁余款。被告辩称宅院由其出资购置建造、老人已自愿转让安置权益,且已妥善赡养老人。法院审理后,认定老人享有专属安置权益,判决对应房屋归老人所有,由老人补差超面积房款,驳回其余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人拆迁权益保护+遗嘱继承与家庭共有析产交叉的典型家事案件,裁判规则极具参考价值。首先,拆迁安置房以在册安置人口为权益分配依据,具备安置资格的家庭成员,依法享有专属拆迁安置面积权益,该权益独立于遗产,不因家庭内部协议、遗嘱处分而灭失。即便被继承人订立有效遗嘱,仅能处分自身个人财产份额,无权处分其他家庭成员的拆迁安置专属权益。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然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依法主张自身财产权益,监护人有权代为诉讼维权,他人不得随意侵占、处置其专属财产。同时,法院秉持公平原则,安置房超出老人专属安置面积的部分,需由老人向实际占有、出资的家庭成员补差,兼顾各方合法权益。最后,当事人主张对方侵占拆迁款项,无充分证据佐证的,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拆迁安置房屋属于在册安置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合法遗嘱仅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完整保护,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