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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面积差额与安置奖励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二人系同胞兄弟,其父母离世前主持家庭分家并签订《分家契约》,明确祖辈遗留宅基地房屋归兄弟二人共有,遇拆迁可分得对应补偿权益。后该宅基地因项目建设拆迁,弟弟单方签订拆迁及安置房认购协议,取得两套回迁安置房、拆迁补偿款及额外异地安置奖励。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兄弟二人各享有一半安置面积与拆迁权益。安置房交付后,二人分得房屋面积不均,兄长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支付面积差额补偿、分割安置奖励及返还购房款项、赔付楼层差价。法院审理后支持其合理诉求,酌情判定各项补偿,驳回楼层差价主张。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家庭分家协议效力认定+拆迁安置利益精细化分割家事案件,核心裁判规则清晰。首先,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分家契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是拆迁权益分割的核心依据。其次,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共有财产份额,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安置房指标、拆迁奖励等衍生权益,应遵循权责一致、公平合理原则按份分割。同时,回迁安置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不能直接按商品房市场价核算差价,法院会结合房屋性质、户型差异、实际占有使用情况酌情判定补偿金额。另外,安置房选房遵循政策及先后顺序,无明确约定及证据佐证的楼层差价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兼顾家庭情理与法律公平。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兄弟基于家庭关系对拆迁安置权益形成共同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予以分割。法院据此对面积差额、安置奖励进行折价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法有效的分家契约,各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楼层差价诉求因无证据支撑被驳回。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可直接作为案件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