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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协议解除后在后遗赠效力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高龄老人早年离异,再婚后再度离婚,离婚时分得50平方米拆迁安置权益及对应补偿款。老人曾与子女、孙辈签订协议,约定由孙辈履行生养死葬赡养义务,案涉安置房屋权益归该孙辈所有。后老人因相处矛盾独自居住,该孙辈未持续履行赡养义务,老人自行选房、出资购置案涉回迁房屋。老人晚年订立代书遗嘱,将案涉房屋遗赠给孙女,同时出具文件撤销此前赠与约定。老人离世后,各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在先赠与协议有效,另一方主张应按在后遗赠执行,诉至法院确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附义务赠与协议的持续性履行义务认定与先后遗赠文件的效力顺位。首先,案涉早年协议本质为附赡养义务的附义务赠与,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持续性、人身依附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受赠人未举证证明长期履行赡养义务,且老人以独自居住、自行购房、撤销协议等行为终止履行协议,该赠与协议依法实际解除。其次,在后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全程可证实老人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虽存在细微书写瑕疵,但不影响核心遗赠效力。遗赠优先于已解除的附义务赠与,且受遗赠人已明确接受遗赠,依法可取得房屋权益。本案明确:持续性附义务赠与未履约可解除,遗嘱效力以订立时真实意思及法定要件为准,时间在后且合法有效的遗赠优先适用。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义务人未持续履行赡养附随义务,赠与人可终止协议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受赠人未持续尽赡养义务,老人撤销赠与、终止协议合法有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已解除的附义务赠与协议不再适用,优先采信合法有效的在后遗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老人有权将自有回迁房屋权益遗赠给孙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