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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房屋租赁遇拆迁解约剩余租金返还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承租方与出租方早年签订库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半年一付。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承租方继续承租、按期支付租金,形成合法有效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承租方足额预付下半年租金后,因涉案库房被纳入拆迁腾退范围,房屋无法继续承租使用,承租方提前搬离,剩余对应租期未实际使用。承租方多次要求出租方退还剩余租金,出租方无故拖延拒绝返还。承租方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关系、判令出租方退还剩余租金并承担逾期利息。出租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因客观事由解约、剩余租金据实结算纠纷,裁判规则清晰,具有普遍参考意义。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租赁义务、支付收取租金,依法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均享有合法的合同解除权。本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房屋拆迁的客观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并非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收取未实际租赁期间的租金,属于无合法依据的获利,应当全额返还。同时,出租方拖延退款造成承租方资金占用损失,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公平原则。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有效证据缺席裁判。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出租方应依诚信原则据实结算租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租期对应的租金应予返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双方构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举证完整,可佐证其诉讼主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缺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裁判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