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还房的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小区属于政府主导拆迁安置还房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与某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依据当地安置小区政策区分年限执行不同物业费承担比例。沈某某为案涉房屋业主,自 2021 年 6 月起拒缴物业费、公共能耗费,抗辩理由:签约主体不是建设单位,原告主体不适格、未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缺少招投标与备案手续,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结合政策标准核算欠费;考虑物业服务存在提升空间,驳回违约金诉求,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合计 1973.11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安置小区存在特殊裁判口径。《民法典》939 条常规前期物业合同签约主体为建设单位;但政府主导安置小区、无业委会的过渡阶段,法院参照住建部指导规则,认可街道办代行相关职责签订物业合同,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不能单纯以 “不是我签合同、缺少招投标备案” 拒缴物业费。本案业主抗辩逻辑符合商品房常规规则,但安置房司法实践更看重小区实际管理需求;物业提交巡查记录、保洁维保、催缴凭证等证据证明持续提供服务,业主仅口头质疑、无充分证据证明重大瑕疵,抗辩难以采信。
安置小区物业费分段优惠政策是核心核算要点。政府补贴比例随入住年限变化,过户后规则另行调整;法院未直接按原告主张全额支持,而是按政策分段精算欠费,该点是同类案件重要抗辩方向。
违约金裁判弹性较大。即便业主欠费构成违约,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有待改进,法院常酌情不支持违约金,是物业纠纷常见裁判尺度。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