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商与郝某某的买卖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合肥某公司将两栋乡墅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郝某某,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郝某某自行向马鞍山某公司采购混凝土,出具承诺书承诺个人付清货款 14750 元。马鞍山某公司起诉合肥某公司付款,主张郝某某是项目负责人、构成职务行为。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包工包料承揽关系是本案关键分界点。定作人把工程整体包工包料交给承揽人,材料采购主体原则上是承揽人;不能仅凭 “工地是这家公司的、对方自称项目经理” 就直接认定公司买单山西省岢岚...。
职务行为 / 表见代理门槛较高。单纯口头自称 “项目经理”、现场挂牌子、偶尔代付工人工资,通常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材料商应当核验授权委托书、项目部公章、公司直接对账付款记录;承诺书只有郝某某个人签名、无公司盖章,且承诺书写明法律责任由郝某某承担,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材料货款≠工程款,不能直接套用实际施工人规则。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允许实际施工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起诉发包人,但该规则一般不适用于材料供应商;材料买卖遵循合同相对性,不能类推突破山西省岢岚...。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合同相对性)、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