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 + 托管返租” 双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段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同日签订两份合同:《房屋装修施工合同》+《房屋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房屋装修,完工后作为民宿运营,按月支付固定租金。原告先后支付装修款 110000 元,被告长期拖延施工,仅完成价值 30000 元工程;同时欠付后续租金。案涉两家被告均为一人公司,同一自然人吴某全资控股、担任法定代表人,人员、财产边界不清。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两份合同、返还装修款、支付租金、物业费,并要求两家公司连带承担责任。法院认定两份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判令返还剩余装修款、支付欠付租金,两公司因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物业费诉求被驳回。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装修 + 托管返租” 双合同是典型高风险模式。商家以稳定高额租金为诱饵,绑定装修合同、预收大额装修款;租金支付滞后于装修付款,一旦收款后拖延施工、停止付租,房东维权难度很大。实务中大量同类纠纷,多数被告为空壳一人公司。
合同解除时间规则。未提前发书面解除通知、直接起诉解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视为合同解除日,而非立案日或开庭日,租金、资金占用费一般以此节点分界计算。
一人公司 + 全资母子公司,举证责任对债权人有利。本案两家公司同由吴某控制、人员混同、资金随意划转;一人公司 / 全资子公司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法院可认定人格混同、判令连带清偿,避免债务人利用多层空壳公司隔离债务广西壮族自...。
物业费诉求未支持的关键条件。合同约定自装修完毕、被告实际使用房屋后才由其承担物业费;被告长期未完工,付款条件未成就。同类案件中,附生效条件的费用条款要严格对照履行节点,不能直接推定由运营方承担。
同类案件实操建议:签约前核查对方是否为新设一人公司、有无大量同类诉讼;尽量避免大额装修款预付;付款走对公账户、留存完整施工清单与验收节点;一旦逾期,及时发书面催告,固定违约证据并同步保全账户。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第五百六十五条(起诉解除的生效时间)、第五百六十六条(解除后返还与赔偿)、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关联公司混同连带);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审理)、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