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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殷某丁与前妻生育殷某甲、殷某乙、殷某丙三名子女;前妻去世后,殷某丁于 2020 年和刘某甲再婚。案涉房屋来源于殷某丁 2016 年产权调换拆迁安置,登记在殷某丁、刘某甲二人名下,属于两人共同共有。殷某丁无遗嘱,去世后发生法定继承。庭审各方同意竞价,殷某甲出价 5 万元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认定房屋价值 5 万元,一半 2.5 万元属于刘某甲个人份额;另一半 2.5 万元作为殷某丁遗产,由刘某甲、殷某甲、殷某乙、殷某丙四人平均继承。最终判令房屋归殷某甲所有,由殷某甲向刘某甲支付 31250 元,向殷某乙、殷某丙各支付 6250 元。
【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房屋权属不能只看拆迁来源,登记外观效力优先。房屋虽为殷某丁婚前拆迁置换,但不动产登记在殷某丁与刘某甲两人名下,视为双方共同共有;殷某甲主张含有已故母亲份额,缺乏登记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纳。
再婚配偶依法享有双重权益。刘某甲首先基于共同共有分得房屋一半价值;剩余一半遗产,其作为第一顺序配偶,和死者子女平等参与法定继承,不再因再婚身份被排除。
竞价分割是继承房产常用处理方式。全体继承人可协商竞价,出价最高者取得房屋产权,再按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避免房屋实物分割、强制拍卖。
遗产分割核心计算公式:房屋总价值 ÷2 = 配偶共有部分;剩余一半遗产由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本案 5 万总价值,刘某甲自有 2.5 万,再继承遗产 6250 元,合计 31250 元。
实务风险提示:拆迁安置房容易产生 “老房归属、安置后加名、前婚子女继承” 多重争议;若想隔离风险,婚前、婚后可书面约定安置房产权归属,必要时办理公证或变更登记。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优先,无遗嘱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继承份额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配偶份额再继承);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