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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蔡某自出生落户于某村民小组,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属于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小组多次发放征地补偿、集体租金分红,以蔡某为 外嫁女” 为由不予分配,累计金额 114728 元。蔡某起诉,要求小组支付全部款项,并由村委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认定蔡某具备成员资格,小组不得因结婚剥夺其同等收益分配权;但村委会仅负有指导监督职责,无强制纠正权力,原告也未举证村委会存在截留、挪用资金行为,故驳回对村委会的诉求,判决村民小组全额支付 114728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外嫁女” 不能直接被剥夺集体收益分配权。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以结婚为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成员资格原始取得、户口未迁出、未在配偶处另行享受同类保障的,原则上享有同等分配权,村民自治决议中歧视性条款无效山东省高级...

发放表标注 按田亩” 但数据全为整数,法院可认定为模板笔误。结合同组其他成员按人头发放惯例、拆迁协议对原告成员身份的确认,法院采信原告主张,按人均标准支持诉求。

村委会承担补充 / 连带责任门槛较高。村民小组具备独立主体地位;村委会仅有管理、指导职责,无直接付款义务。想要村委会担责,一般需要证明村委会截留、保管、挪用案涉款项或共同实施侵权,仅以 监督不到位” 主张补充责任,多数法院不予支持。

同类案件举证要点:户籍原始登记且未迁出、征地安置方案 / 拆迁协议确认成员身份、同批次其他成员分配清单、自身未在配偶户籍地享受集体福利;尽量提前书面催告村组留存证据。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成员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妇女享有平等土地与集体收益分配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委会管理、保障集体与村民权益,无强制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成员资格,有权主张相应份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加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