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长期未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与谢某 D 系夫妻,二人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9 年,谢某 D 和谢某甲、严某甲签订《房屋契约》,以 106000 元购买案涉农村房屋,房款付清、房屋交付,土地使用权后续过户至谢某 D 名下,但房屋所有权长期未过户。谢某 D 去世后,吴某作为配偶及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房屋权益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全部继承人均认可交易、同意过户。法院判决《房屋契约》合法有效,出卖人配合过户;因房屋尚未拆迁,拆迁安置权益尚未实际产生,对确权拆迁权益的诉求不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同村村民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原则有效。买卖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违反宅基地身份限制,房款付清、长期占有使用、土地使用权已过户,合同效力得到法院认可。
合同有效不等于直接等同于物权归原告。本案仅支持继续履行、协助过户;拆迁安置权益属于未来不确定利益,未签订拆迁协议前法院不预先确权。
继承人一致认可很关键。买受人去世后,所有相关继承人均无异议,大幅降低权属争议阻力;若部分继承人反悔,案件难度会显著上升。
法律适用看行为发生时间。交易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适用《合同法》《继承法》等当时法律。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