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丁、郭某甲夫妇留有农村老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解某丁、郭某甲夫妇留有农村老宅,二人育有解某甲、解某乙、解某丙兄弟三人。房屋拆迁后,解某丙以自己名义签订两份安置补偿协议,占有全部拆迁权益。解某甲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解某丙提交一份由解某丁全文书写、代签郭某甲姓名、郭某甲捺印的遗嘱,主张全部遗产归自己。法院认定:解某丁书写部分属于有效自书遗嘱,其个人份额由解某丙继承;郭某甲未亲笔书写、无见证人,该部分不满足代书遗嘱要件,按法定继承处理。结合解某乙书面声明、拆迁测绘面积与多份安置协议,最终判决安置权益归解某丙,由解某丙向解某甲支付对应面积折价补偿及分割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任律师认为:
夫妻共同手写遗嘱极易出现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拆分结果。仅一方亲笔书写,书写人份额可按自书遗嘱处理;不会写字一方仅捺印、无两名见证人,通常不满足代书遗嘱要件,该部分只能法定继承,不能一并全部按遗嘱继承。
房屋灭失不代表遗产消失,拆迁安置权益属于遗产转化物。原房屋虽已拆除,但安置房屋、各项补偿款均可作为遗产分割,法院可判令持有协议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
遗嘱真实性举证门槛高。原告对笔迹、捺印提出异议但撤回鉴定申请,将承担不利后果;若想推翻遗嘱,应尽量在诉讼中完成笔迹比对、申请鉴定,并收集立遗嘱时行为能力、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证据。
继承人书面放弃 / 部分放弃继承有效,但仅约束本人。解某乙书面声明只分一间、其余放弃,法院据此做面积扣减;但该声明不改变遗嘱本身效力,也不替代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配偶份额再继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