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行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 2850 平方米门市房。后续张某甲又和开发商某甲公司另行签订多份协议、承诺书、情况说明,明确交付绿都名苑 12 套门市房,超面积部分作为补偿。房屋 2019 年交付张某甲占有使用,但一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拒不配合过户。开发商抗辩协议记载 4400㎡无照房虚假、存在欺诈,主张协议无效、应重新核定面积。法院认定: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但张某甲与开发商另行达成的安置约定构成独立民事合同,张某甲有权选择民事诉讼主张协助过户。案涉房屋已灭失,无法再现场勘验,开发商欺诈抗辩证据不足。判决开发商协助办理 12 套门市转移登记,驳回张某甲要求征收中心共同协助过户的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行政征收协议与开发商另行安置协议可以并行起诉。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正常应走行政诉讼;但开发商直接和被征收人书面确认房源、交付、办证义务,形成独立民事承诺,法院认可被征收人有权选择民事诉讼,直接向开发商主张过户,避免重复诉讼、加重当事人诉累。
房屋交付多年、登记仍在开发商名下,协助过户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安置房已实际交付使用,开发商负有配合转移登记义务;只要无抵押查封障碍,法院可直接判令开发商履行办证手续。
拆迁标的已灭失后,再以 “原无照房面积不实” 推翻后续书面结算,难度很大。双方后续多份文件已经确认房源、面积、额外补偿,属于事后结算;原物灭失、无法现场复核,仅凭早年影像、规划图不足以推翻多年履行后的书面合意。
征收中心一般不承担民事过户责任。过户依赖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提供发票与转移材料;征收部门不掌握办证要件,民事案件中通常不判令其共同协助。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合同成立、全面履行、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