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持有未载明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 1996 年从原三产办购得案涉建筑,持有未载明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持续使用、出租至今。街道办认定房屋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区政府复议维持。王某起诉,主张建筑由政府单位建设、自己仅是受让方,临时许可证无期限、应受信赖保护,且本案属于以拆违代征收,应撤销限拆决定与复议决定。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临时建筑有法定使用期限,不因许可证未写明期限而永久合法。湖北法规明确临时建筑一般不超过 2 年,期满须拆除;案涉临时许可距今近三十年,又未办理延期、未转为永久性规划手续,建筑持续处于违法状态,行政机关可依法查处。
非原始建造人,不当然免除实际占有人的拆除义务。违建违法状态具有连续性,受让、占有、使用房屋并获益的主体,负有消除违法状态的责任;原始建设人是谁,不直接否定对现使用人作出限期拆除的主体资格。
主张 “以拆违代征收” 需要证据支撑。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已纳入征收红线、行政机关借拆违规避征收补偿,故法院未采纳该抗辩;若后续真正启动征收,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征收补偿权益。
历史同类补偿案例不能直接等同于本案应参照补偿。邻居早年拆迁获补偿,取决于当时是否在征收范围、政策时点不同;仅凭证人证明,不足以推翻规划部门出具的违建认定意见。
程序层面街道赋权执法、听证、勘验、送达流程完整,复议机关受理、听取意见、作出维持决定,程序无明显违法瑕疵。
【法条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原《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临时建筑期满拆除); 《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超过 2 年); 《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请、维持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