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湖南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沈某与湖南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产权调换安置,由公司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办证按每年 1 万元支付违约金。沈某依约搬迁,公司安置房屋后长期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沈某起诉,庭审中撤回补偿款、违约金相关诉求,仅主张判令公司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
【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开发商 / 拆迁方承诺代办不动产权证,属于合同约定义务,逾期未办构成违约。
本案原告当庭撤回过渡费、补差、违约金等诉求,法院仅针对剩余办证请求作出裁判;若后续仍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安置费用,可另案起诉,以完整证据链(协议、交房时间、逾期时长、违约条款)主张权利。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提交的协议、选房说明、入住证明等证据直接裁判。
实务风险提示:安置房办证常受制于土地、规划、竣工验收等前置手续,判决 “协助办证” 不等于立即能登记;若房屋本身不具备办证条件,后续执行存在障碍,应提前核查项目手续。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