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因业务往来相识,被告康某向原告黄某某现金借款 70000 元。2023 年 1 月 20 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承诺 2023 年 2 月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 20000 元,尚欠本金 50000 元。原告多次通过聊天记录催讨,被告一直拖延拒不还清余款。原告起诉索要剩余借款本金,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50000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民间借贷中现金交付无转账记录的,并非必然败诉。本案凭借借条原件 + 长期催讨聊天记录 + 被告实际部分还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依法认定借贷真实有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举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按期返还借款;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