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与瞿某甲、瞿某乙、张某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缪某与瞿某甲、瞿某乙、张某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 150 万元。原告陆续支付购房款项,另代被告清偿债务 14.6 万元,全部购房款已付清。案涉房屋属于瞿某甲、瞿某乙、张某、黄某、瞿某丙的拆迁安置房产,目前登记在开发商某甲公司名下,房屋存在司法查封。原告起诉要求相关安置权利人先行办理不动产小产证,之后配合过户至原告名下,开发商予以协助。各方被告、第三人对配合过户无异议;开发商表示若法院判决协助过户则配合,但查封解除前无法实际办理变更登记。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安置权利人办理小产证并后续配合过户,开发商予以协助。
【律师评议】
动迁安置房满足上市交易年限后,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即便尚未办理小产证,买受人可起诉要求先确权办小产证、再过户;
房屋存在查封不影响法院作出过户的生效判决,仅在查封解除前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法实际过户,执行阶段需处理查封障碍;
全部安置对象均为过户义务主体,仅部分卖方签字存在后续无权处分风险,本案全部安置相关人员到庭同意配合,风险较小。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约束力)、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缺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