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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与魏某婚内共同购置案涉拆迁安置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靳某与魏某婚内共同购置案涉拆迁安置房(小产权,仅村委会备案,无不动产权证)。魏某向刘某借款,靳某在欠条担保人处签字。债务发生后,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靳某。因魏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查封该房产。靳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房屋由其父出资、归其个人所有,且属于小产权房,请求确认所有权并排除执行。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归属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且签订时间晚于涉案债务,无法对抗债权人;靳某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仅为夫妻内部约定,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当然对抗外部债权人;若离婚协议形成于债务之后,以此阻却执行难度极大中华人民共...

小产权房虽无不动产登记,但村委会备案、实际占有使用对应的财产权益仍可被查封、现状处置,不能仅以 小产权” 为由直接排除执行江苏省高级...

本案靳某同时为案涉债务担保人,本身负有还款责任,再主张房屋完全归个人、排除执行,举证与说理难度更高。

实务路径:可尝试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保留自身共有份额对应的变价款;想彻底阻却执行,需证明债务属于魏某个人债务、购房资金完全独立且早于债务形成、不存在借离婚转移财产嫌疑。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