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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甲、舒某因拆迁安置房权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聂某甲、舒某夫妻与母亲罗某、妹妹聂某乙、外甥女聂某丙因拆迁安置房权属产生纠纷。罗某作为户主取得两套拆迁安置电梯房,口头承诺分给聂某甲一套。聂某甲夫妻出资补缴房屋差价款、出资装修并入住十余年。后期罗某一方办理产权证,登记在聂某乙、聂某丙名下,起诉要求聂某甲返还房屋,后自行撤诉。聂某甲夫妻起诉确权、要求过户。法院结合多年占有居住、出资凭证、录音证据、家庭成员长期无异议等事实,认定双方家庭内部分配合意成立,判决房屋归聂某甲、舒某所有;同时判令二人向罗某、聂某乙、聂某丙支付补偿款 17 万元,被告方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不动产登记仅为权利推定效力,家庭内部拆迁安置房纠纷中,不能仅凭产权证直接否定长期占有、出资、口头分配形成的实际权利关系。

亲属间无书面分家 / 赠与协议,但若存在出资补差、长期装修入住、多年无争议、录音佐证合意等完整证据链,法院可依据诚信原则认定分配合意有效。

安置房属于全体安置对象共有,户主单方处分存在无权处分风险;但其他安置人长期知情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分配方案。

本案并未完全无偿确权,而是采取 房屋归实际占有使用一方 支付补偿款” 的平衡方式,是家事房产纠纷常见裁判思路。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公平、诚信原则);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合同及撤销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