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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供暖费分担条款长期有效 企业改制及电价上涨不构成情势变更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九十年代,某国企与二名被拆迁人签订经公证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供暖费由双方各承担50%。后续原告企业通过承债式兼并,承接原国企全部债权债务,持续按协议约定履行供暖费分担义务多年。期间双方曾因供暖费履约问题涉诉,一、二审生效判决均确认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原告需持续履约。后原告以企业性质变更、供暖费用大幅上涨、继续履约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构成情势变更,诉请解除协议供暖费分担条款,被告坚决不同意解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拆迁安置协议具有政策性补偿属性,企业改制、市场物价上涨属于可预见的常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不得据此单方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案涉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公证且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对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应当恪守履行。

供暖费随经济发展合理上涨、企业兼并改制承接债务,均是长期履约过程中可预见的市场常态变化,未超出普通商事主体的合理预期,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显失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制度适用标准严苛,旨在平衡极端异常变动下的利益失衡,而非规避正常商业风险。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变更、解除事由,其诉求依法应予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