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农村建房申请人拆迁利益认定、离婚后拆迁权益划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与胡某 1990 年再婚,徐某甲、徐某乙是胡某与前夫子女。1994 年四人共同申请建造浦东两层私房。二人 2003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5 年胡某作为签约主体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两套房屋,后续分别登记在胡某、徐某甲名下。黄某起诉主张享有拆迁利益,要求分割安置房、拆迁补偿款、过渡费、租房损失、前案诉讼费等。诉讼中黄某撤回分割房屋的诉请。 被告抗辩黄某不属于被拆迁人,无权享有拆迁利益;徐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农村宅基地拆迁关键区分:土地权益 VS 房屋建筑价值 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基价补贴、安置房资格依附拆迁时点在册户籍、被拆迁人身份; 房屋建安重置补偿依附房屋建造出资、建房申请人身份。 即便离婚、户口迁出,只要是共同建房人,仍可主张建筑物价值补偿;但一般无法分得土地对应的拆迁安置利益。
再婚家庭农村建房风险提示 家庭共同建房登记、建房审批表是核心证据;未成年子女通常不认定具备经济出资贡献,分割建房价值时份额酌情降低。
诉讼成本警示 当事人诉讼标的金额很高,但最终仅少量诉求得到支持,绝大部分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起诉前应当区分清楚可以主张的权益范围,避免虚高诉讼请求造成诉讼费损失。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