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商铺租赁、拆迁退租举证责任、转供电高价收费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24 年 8 月王某(承租方)与黄某(出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 3 年,年租金 246000 元,押金 20000 元;合同约定:租赁期内遇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合同自动终止,甲方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承租人租期未满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权没收押金。 王某 2025 年 6 月 5 日自行腾空房屋搬离。王某主张:区域发布改造公告,双方协商一致因拆迁提前终止租赁;黄某应当退还押金。租赁期间黄某按 1.5 元 / 度收取电费,王某认为高于电网标准电价,诉请返还多收取电费 23000 元。 黄某抗辩:并未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王某擅自提前搬离构成违约,有权没收押金;电价标准双方协商确定,不同意退费。王某无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提前解约合意。
【律师评议】
一、拆迁退租取证关键教训
仅有拆迁公告不足以免责 必须具备:正式征收 / 腾退通知、政府要求限期搬离文件,证明房屋客观上无法继续经营;单纯改造规划公告≠必须搬迁。
口头协商解约几乎无法胜诉 所有沟通务必留存微信聊天、录音、书面终止协议。仅口头约定,一旦对方事后否认,举证不能直接败诉。
承租人正确操作流程 ①拿到正式腾退通知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出租人; ②书面协商终止事宜,固定文字证据; ③达成一致后签署《租赁终止协议》,明确押金退还时间; 切勿在未固定证据情况下自行搬离。
二、转供电电费加价实务风险
各地裁判口径存在分歧:
一类口径(本案北京裁判观点):承租人长期持续性缴费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电价,无权事后追索差价;
另一类口径(多地中院):个人房东不得借转供电牟利,无证据证明线路损耗、设备成本,应当按照电网官方电价结算。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