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房产赠与,不得任意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翟某甲与曹某原系夫妻,翟某乙为二人婚生女。双方 2009 年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名下拆迁房产份额,拆迁之后分别赠与女儿翟某乙 35 平方米安置面积。 后续城中村拆迁,翟某甲、曹某分别与城改办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相应安置房屋。翟某甲后续将自己名下两套安置房出售,案涉 85.71㎡安置房屋由翟某乙实际居住。 后翟某甲主张:该赠与属于附赡养义务赠与,翟某乙未尽赡养义务、将其赶出住所,起诉请求撤销 35 平方米房屋赠与、要求翟某乙返还 15 万元。 翟某乙抗辩:该约定载于离婚协议,不可撤销;本人已经依照生效判决持续支付赡养费,尽赡养义务。此前赡养纠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翟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 800 元,现阶段被告正常履行付款义务。
【律师评议】
附义务赠与撤销的举证门槛很高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适用前提: ①有明确书面证据证明赠与附带赡养义务; ②受赠人长期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仅仅曾经产生家庭矛盾、有过诉讼,不足以达到撤销标准;如本案被告持续按照判决支付赡养费,法院直接不支持撤销。
同类案件风险提示 不少当事人误以为:“房子没过户,随时可以撤销给孩子的赠与”。 如果条款写在《离婚协议》中,该观点在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均不被支持; 若想要保留撤销权利,应当不在离婚协议内设置赠与条款,另行签订独立赠与协议。
拆迁安置面积赠与特殊要点 本案赠与标的并非现成房屋,是未来拆迁安置权益(虚拟面积)。法院同样认定属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范畴,约束双方。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