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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承租户搬迁补偿费归属、转账备注证据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许某、陈某(母子)长期承租狄某甲临街商铺经营照相馆。因道路拓宽工程房屋需要拆迁。政府核算资产搬迁补偿款 2080 元,补偿项目为原告自有设备:显示屏、柜台、空调、监控等可移动经营设施。拆迁部门统一将款项发放至房东狄某甲账户。 双方租赁期限 2022 年 月 18 日到期,原告至 月 12 日才搬离房屋,原告向被告之子转账 500 元,转账备注 房租钱。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返还搬迁补偿款 2080 元,返还强行索要的开锁费 500 元,合计 2580 元。 被告抗辩:搬迁补偿属于房东;500 元系租赁到期后超期占用房屋产生租金,不应退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迁租赁房屋两类补偿务必区分 房屋价值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不可拆除固定装修):一般归房东; 机器设备、货架、空调等可移动资产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实际经营者):归承租人。 建议承租户保存补偿明细表、村委会 拆迁办书面证明,明确补偿项目归属。

转账备注实务提醒 转账备注一旦填写,诉讼中很难单方推翻。如属于协商赔偿、临时押金、开锁费等,务必准确备注;若受到胁迫付款,付款同时立刻报警留存记录,仅口头主张胁迫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征收款项统一打给房东风险应对 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约定:如遇拆迁,属于承租人的搬迁、停业损失补偿,房东收到款项后 X 日内转付承租人;逾期支付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