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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回迁安置权益继承;项目负责人职务行为不承担办证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柳某乙原有房屋被某某公司拆迁,2008 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产权调换安置;2014 年双方签订《回迁安置协议》,确定安置房房号、实测面积,柳某乙补足差价 2000 元,开发商当日交付房屋。 柳某乙去世后,继承人配偶宋某、女儿柳某丙自愿放弃继承,宋某同时将自身房屋共有份额赠与柳某甲,全部安置权益由柳某甲取得。多年来开发商一直拒绝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柳某甲起诉开发商及项目负责人张某,诉请判令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回迁安置房权利人死亡后的诉讼路径 无需先行单独提起继承诉讼。全体继承人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共有权人出具赠与材料,可直接由继受人作为原告,在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直接起诉开发商要求办证,减少一轮诉讼。

取证必备: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放弃继承书面材料、共有份额赠与说明,必要时法院向放弃继承人员核实笔录固定证据。

 

区分公司责任与项目负责人个人责任 单纯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无书面保证、无债务加入情形下,一般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起诉时虽然可以一并列为被告,但最终难以判令个人承担义务,核心责任主体为开发公司。

 

 

行为类判决执行提示 胜诉后开发商拒不配合的,柳某甲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需开发商到场盖章即可办理分户登记。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