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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回迁车库权益继承;车库调换协议效力;签约拆迁方 + 实际开发主体共同协助办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乙与某甲公司 2011 年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通过产权调换取得回迁车库安置权益。李某乙、配偶唐某先后去世,经继承权公证,全部回迁车库权益由女儿李某甲一人继承。 后李某甲、徐某、某乙公司三方签订《车库调换协议》,开发商对车库位置进行置换调整,某乙公司认可置换后的车库属于回迁车库,承诺协助办证,并向李某甲出具全款收据;李某甲实际占有使用车库,不动产查询显示车库无查封、抵押,具备办证条件。 李某甲多次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遭到推诿,起诉签约拆迁单位某甲公司、实际开发主体某乙公司。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回迁安置标的物发生调换的风险提示 若拆迁方调整安置房 / 车库位置,务必签订书面置换协议,明确: 原拆迁协议权利义务继续有效、新房屋属于回迁安置性质、开发商继续承担办证义务;不要仅口头调换,防止后续开发商否认新房屋属于回迁标的物。

 

 

车库同样适用回迁安置办证规则 回迁车库与住宅逻辑一致:拆迁调换取得的安置车库,开发商负有协助分户登记义务;具备登记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拆迁协议、继承文书、置换协议起诉维权。

 

 

继承前置路径选择 两种方案: 先办继承权公证(本案方式),继承人直接起诉开发商; 无公证书,所有继承人共同参与诉讼或者先提起继承诉讼确权,再起诉拆迁方。 继承权公证可以简化后续拆迁纠纷诉讼流程。

 

 

执行提示 判决为行为履行判决。被告拒不配合时,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需开发商盖章即可办理登记。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