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动迁安置房买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3 年郑某(买方)与姚某甲(卖方)通过中介签订动迁房《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约定房屋(主房 + 阁楼 + 车库)总价 35 万元;签约当日支付首期 33 万元,房屋当即交付郑某占有使用;剩余尾款 2 万元于过户当日付清。 合同约定两条关键费用条款:
原始产权证办理所有费用由甲方(卖方)承担;过户产生一切税费由乙方(买方)承担。
补充条款:今后国家政策变动新增房屋费用,由买方承担。
后期拆迁办进行安置结算,姚某甲为阁楼面积向拆迁部门补缴安置补差款 36936 元。2020 年 5 月姚某甲正式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姚某甲以郑某不愿承担该 36936 元阁楼补差款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双方多次微信协商补差金额未果,郑某起诉,诉请继续履行过户并主张违约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谈判中的口头 / 微信让步≠合同变更 买卖双方微信讨价还价、一方临时表示愿意额外出钱,只要没有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不构成有效合同变更,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动迁房 “先交房、多年后过户” 模式下的违约起算点 合同通常约定:卖方拿到产权证后一个月内通知并配合过户。起算时间以卖方不动产登记证记载日期 + 30 日为准;不要以签约、交房时间作为违约起点。
违约金诉讼实操策略 不要直接照搬合同 “双倍房款、总房价 30%” 条款;庭审主动请求法院依法调整至 LPR 上浮区间,防止法院直接大幅下调;同时提交因无法过户导致子女入学、融资受限、房屋权益不稳定等损失佐证。
履行顺序风险 本案法院一并处理 “过户 + 双向付款抵销”。实务中建议诉讼请求明确要求法院同时确定履行顺位,防止出现:买方付完尾款后卖方仍然拖延过户。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