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婚内确权、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核心裁判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桂与黎某汉 2003 年再婚。案涉房屋土地证、房产证均登记在黎某汉一人名下,产权证登记时间 2008 年。黄某桂主张:婚后共同出资建房,有证 265.08㎡、无证加建 274.39㎡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黎某汉抗辩房屋地基与主体大部分为婚前取得、早年建成,婚后仅有少量加建,黄某桂并未出资。 黄某桂此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黄某桂另行提起本次共有纠纷,诉请:
确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办理共有权登记;
确认房屋有证、无证部分对应的拆迁补偿利益各享有 50%。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非常关键的一条实务红线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
“房子是婚后建的,就算不离婚,我也可以起诉法院确认共有、加名字。” 本案明确广西地区裁判口径: 单纯起诉婚内确权、要求加名,如果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拒付重病医疗费,法院直接驳回,不会审理建房出资、房屋权属实体争议。
2. 证据要点(想要走婚内分割路线必须搜集)
需要证明行为 + 严重损害后果,例如:
黎某汉私下洽谈出售房屋、与征收方单独协商补偿、企图独自签订征收协议;
准备单方处置拆迁款、拒绝与女方协商财产事宜; 仅有 “登记在男方名下” 不足以构成 “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3. 无证自建部分与拆迁预期利益诉讼风险
房屋尚未签约征收时,起诉确认 “未来拆迁补偿利益份额” 普遍存在两大障碍: ①债权 / 预期利益尚未特定化,标的不确定; ②婚内不具备法定例外情形,法院不予处理。 建议等到征收公告发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结合财产处置行为再择机起诉。
4. 诉讼策略反思
先判不准离婚后,立刻另行提起共有确权之诉,属于本案败诉核心原因。 正确方案: 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充分举证房屋出资、建造时间;若法院仍不准离婚,期间持续固定男方单方处置财产的证据,待满足第 1066 条要件后再起诉,或者间隔期满后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并处理房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