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公证赠与合同有效;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拆迁安置房权益可赠与;继承人负有配合过户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唐某丁、李某生育三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先去世,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农村房屋归李某个人单独所有。后房屋拆迁,李某通过产权调换取得三套安置房权益。 2016 年李某与唐某甲签订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自愿将其中一套安置房赠与唐某甲,后续双方完成选房,确定案涉大连市金州区 82.34 平方米房屋为赠与标的;唐某甲缴纳相关费用并实际入住。 李某于 2022 年去世。因安置房政策原因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具备过户条件后,房管部门要求李某全部继承人配合办理手续,唐某丙拒绝配合。唐某甲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两名被告协助过户。唐某乙当庭同意原告诉请,唐某丙经传唤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安置权益可以预先赠与 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期房、安置房,只要能够特定化房号,当事人可订立赠与合同;物权尚未转移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效力。
公证赠与合同的实务优势 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李某在世时已经订立公证赠与,去世后继承人不能以继承为由否定赠与效力。
实务难点:赠与人死亡后的过户障碍 不动产登记机关常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签字,即便存在有效赠与合同。典型维权路径:提起民事诉讼确权,凭生效判决单方办理过户,无需其他继承人到场。
区分两个概念 赠与合同生效 ≠ 物权变动;合同有效仅产生债权请求权,必须完成不动产登记才正式发生物权转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