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老宅内部流转买卖;借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生效裁判预决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郭某戊、鲍某夫妻建造赵某村四间平房,房屋分给儿子郭某乙。1990 年郭某乙将整套平房以 8000 元出售给郭某甲;因宅基地使用权仍登记在鲍某名下,后续拆迁时以鲍某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置换取得两套还迁安置房。 为厘清权属,鲍某在律师见证下与郭某甲签订《赠与协议书》。此后郭某乙多次起诉,主张还迁房属于父母遗产、要求法定继承。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先后作出生效裁判,认定:整套平房已由郭某乙出卖给郭某甲,拆迁还迁权益应当归属郭某甲,驳回郭某乙诉求。 现房屋具备办证条件,郭某甲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请求直接确认两套还迁房屋归自己所有。郭某乙抗辩:赠与协议并非鲍某真实意思、存在代签拉手捺印、属于无权处分;其余被告及第三人经传唤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关键裁判逻辑区分两组法律关系 ①底层实体关系:郭某乙→郭某甲 房屋买卖合同(核心,决定权属本源); ②表层形式文件:鲍某签署拆迁协议 + 赠与协议(只是确权辅助证据,并非权利发生基础)。 很多案件容易混淆:只盯着赠与协议效力,忽略底层买卖事实;本案法院抓住原始流转关系进行定性。
“借名拆迁” 典型风险提示 宅基地登记人、拆迁签约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极易引发继承纠纷。操作建议:买卖时书面固定协议、留存付款凭证;条件允许时同步由登记权利人出具书面确权说明,最好配套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裁判预决效力实务运用 一方当事人反复就同一财产权属多次起诉(继承纠纷、合同无效、所有权确认),在先生效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在后诉讼直接可以援引,减轻重复举证负担。
律师见证赠与≠公证赠与 律师见证不产生公证同等效力;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仍要全面审查基础债权债务、签约过程、当事人行为轨迹,不能仅凭见证书直接定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