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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城中村自主改造;还建订房单效力;诚信原则约束拆迁方;本诉反诉牵连关系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系某甲场村民,名下多处房屋先后纳入拆迁范围。场方出台分房方案:拆迁户二选一,要么按 拆一还一,要么按人均不足 30㎡标准安置,不能重复适用两种方式;本村在册出嫁女享有 30㎡安置指标。

2006 年李某甲一处小房屋拆迁,场方按人均 30㎡标准安置一套 85.92㎡房屋;

后续另外两处房屋拆迁,场方又按拆一还一核算还建指标;

2016 年双方签署《村民还建订房单》,场方工作人员完整填写面积核算方式,明确计入次女李某丙 30㎡出嫁女指标,选定三套房屋外加一套 74.6㎡房屋,列明应交房款总额。李某甲按订房单补足尾款 160724 元,场方出具收款收据。 此后场方反悔,主张李某丙 30㎡指标已在长女李某乙分房时使用,拒绝交付 74.6㎡安置房,仅同意退还部分房款。 诉讼中,某甲场提出反诉:主张李某甲先后适用两种安置方案、重复享受政策,要求返还 2006 年分得的 85.92㎡房屋。 另:某甲公司为场方全资股东,某乙公司仅受托代办拆迁测算,未参与还建分配。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城中村自主改造重点凭证:还建订房单 / 选房确认书 很多拆迁单位认为订房单只是内部登记、可以单方作废;本案确立裁判标准: 只要载明应还建面积、计价规则、房型、结算金额,拆迁方工作人员填写、被拆迁人签字,且已按单据缴款并开具收据,构成有效安置合意,拆迁方不得事后单方推翻。 

 

拆迁方 多年后反悔早年安置方案” 风险规则 拆迁安置属于持续性履约行为;拆迁方长期接受履行、未提出异议,时隔多年再以 违反内部方案” 要求撤销、收回房屋,法院普遍适用诚信原则、禁止反言不予支持。拆迁单位应当在安置当时完成合规审查,不能将管理疏漏风险转嫁给村民。

 

出嫁女安置指标实务提示 出嫁女户籍未迁出、具备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法享有同等安置权益;指标归属属于家庭内部权益,实践中常由户主统一协商合并安置。场方主张 指标被家庭成员占用” 的,应当提交完整分房台账、书面家庭确认材料,仅有房款收据不足以完成举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七条(诚信原则)、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第五百七十九条(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