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回迁安置房办证义务;项目内部转让不能对抗被拆迁人;公证赠与继受合同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常某乙与某甲公司于 2011 年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案涉房屋。某甲公司后续与某乙公司签署项目转让协议,将拆迁开发项目转让给某乙公司,双方约定了内部权责划分。 常某乙、配偶齐某办理公证赠与,将案涉回迁安置权益全部无偿赠与儿子常某甲。常某乙去世后,常某甲接收房屋、长期实际入住,但二被告迟迟不予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 某乙公司书面答辩称:拆迁协议签约主体是某甲公司,项目转让仅为内部约定、政府会议纪要确定某甲公司为对外责任主体,办证所需手续必须由某甲公司盖章,自身仅能配合。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回迁房办证典型主体冲突规则 对外:协议上盖章的拆迁单位 + 项目实际开发主体,均可判令共同协助办证; 对内:开发商之间项目转让、权责划分、政府会议纪要,只能用于两家公司后续内部追责,不能用来对抗回迁户。回迁户起诉时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有利于后续强制执行。
安置权益赠与实操要点 回迁房屋尚未办证、物权未正式登记时,可以对拆迁安置合同权益进行赠与公证。公证文书可以直接证明受赠人继受全部合同权利,无需先完成继承确权,简化诉讼前置程序。
实务执行提示 判决 “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属于行为类判决。若开发商拒不配合,胜诉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开发商不配合盖章的情况下直接办理分户登记。
缺席审理风险提示 签约开发商消极应诉、拒不出庭,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缺席判决;不要寄希望依靠两家开发商内部矛盾互相推诿免除责任,法院倾向保护被拆迁人居住权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