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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天津北辰法院|公产房拆迁还迁权益继承;扩面出资先行扣除;生前支取存款不属遗产;口头遗嘱未采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景某、田某丁系夫妻,生育三名子女:田某丙、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丁 2011 年去世,景某 2025 年 月 15 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无有效书面遗嘱。 景某系北辰区一处公产房承租人,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定向还迁。后续选取瑞某甲家园 号楼 门 403 室(80.57㎡),还迁面积大于原公产房核定面积,超出面积由田某乙通过案外人崔某账户出资支付扩面款、物业费合计 234043.99 元,现房屋由田某乙占有使用。 景某名下浦发银行账户:截至死亡当日余额 91.37 元;2025 年 月 日(景某在世期间)田某乙支取 14400 元。 田某甲诉请:还迁利益由田某甲、田某丙各继承 1/2;一并分割 14400 元及账户余额。田某乙抗辩应当三名子女均分,14400 元系景某生前自愿赠与。田某丙庭前表示不放弃继承,份额由法院裁决。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区分两个概念:公产房承租权 VS 公产房拆迁还迁利益

单纯起诉 继承公产房承租权:法院不予受理;

承租人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转化为还迁房 / 货币补偿:财产权益纠纷法院受理,可以继承分割。

还迁扩面出资举证关键 谁出资、资金来源是谁,直接决定新增面积归属。 若继承人主张出资来源于被继承人的安置费、养老金,必须提供银行流水、资金流转链条,仅有口头陈述无法得到支持。实操中建议保留转账凭证、缴款收据、聊天记录。

被继承人生前由子女支取存款的诉讼风险 起诉要求分割老人去世前已经取出的钱款,原告举证难度极高。法院一般推定:在世时老人控制银行卡、允许子女取款,视为生前自主处分(赠与、生活费支出)。想要追回,必须举证: 取款未经老人同意;老人当时意识不清;款项被子女私自侵占、未用于老人生活。

口头遗嘱几乎很难在继承案件中胜诉 日常生活中老人随口作出的财产安排,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口头遗嘱;继承人不能互为见证人。有遗产安排意愿,优先选择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