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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高额利息承诺可依法调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甲因拆迁享有安置房权益,2020 年 11 月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 120 平方米安置房作价 24 万元出售给宋某,宋某足额付清全部购房款。后陈某甲对外负债,案涉安置房被法院查封拍卖,无法向宋某交付房屋。 2023 年 月陈某甲出具书面承诺,同意退还全部购房款,逾期未还则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月息 分计息。陈某甲到期拒不退款,宋某起诉要求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主动将利率下调至一年期 LPR 四倍标准。陈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解除合同两种路径区分 法定解除: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单方行使解除权; 协议解除:双方另行达成合意终止合同,本案属于协议解除。

违约利息上限规则 买卖合同项下双方自行约定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过高时法院有权调整;司法实践普遍参照民间借贷一年期 LPR 四倍作为合理上限。

计息起点尊重有效书面约定 双方书面明确利息起算时间,在利率合法范围内,优先遵从当事人约定,并非一律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利息。

安置房买卖风险提示 拆迁安置房屋存在被原权利人其他债权人查封风险;交易时可预先书面约定无法交房时的退款期限、资金占用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