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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海动迁安置房连环过户;执行异议胜诉后另行起诉履行过户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甲、秦某、王某乙通过拆迁安置取得案涉动迁安置房,房屋初始登记在开发商第三人某丙公司名下。2014 年,三被告与金某、曹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将案涉动迁安置房作价 200 万元出售给两原告。原告分期付清绝大部分购房款,2015 年房屋完成交接,原告持续占有使用。 此后因被告对外负债,案涉房屋被另案司法查封。原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上海一中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原告查封前合法占有、房款基本付清、非因买受人原因未过户,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但释明所有权确认、过户事宜需另行起诉。 现案涉房屋已满足上海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查封障碍消除。原告诉请判令:先由开发商协助将房屋从开发商名下过户至王某甲、秦某、王某乙;再由三被告协助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第三人经传唤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购买上海动迁安置房两大核心风险 漫长限售期内,出卖人负债导致房屋被第三方债权人查封;出卖人违约、拒绝配合办理小产证与过户。

维权程序路径区分 房屋被查封 → 先提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目标:停止拍卖、解除查封); 查封障碍消除后 → 另行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目标:判决强制连环过户)。

连环过户诉讼实务要点 起诉时必须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明确提出两步过户诉讼请求;法院一次性处理,避免分两次起诉。

证据关键要素 书面买卖合同、完整付款凭证、房屋交接单据、长期占有证据(水电物业单据);条件具备时尽早启动过户诉讼,防止再次被查封。

尾款安排提示 本案尚有尾款约定在过户当日支付,诉讼中可准备好尾款提存方案,保障后续顺利履行。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