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产权调换安置房一房二卖,被拆迁人安置权益优先于普通商品房网签买受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关某甲因棚户区改造与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原房屋建筑面积 184.80㎡,约定产权调换安置包含案涉某小区 7-1-202 室现房。2014 年 5 月开发商将该房屋交付关某甲,关某甲随后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王某,王某持续占有使用至今。 后关某甲发现:开发商某公司另行与第三人邓某就同一套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关某甲起诉,请求判令撤销邓某的网签、开发商为自己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被告、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权利冲突核心规则梳理 同一房屋同时存在:①产权调换拆迁安置协议(先交付、占有);②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网签。 裁判口径:被拆迁人安置权>普通商品房买受人债权。第三人邓某无法取得房屋,只能另行起诉开发商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违约责任。
提示:网签≠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具备物权保全效力;单纯网签备案仅有公示管理作用,不能优先对抗在先安置房权利。
实务风险提示(开发商一房二卖回迁房) ①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务必精确写明安置房房号、面积,使标的物特定化; ②尽早办理房屋接收、实际占有,留存交接单据; ③持续查询不动产系统,一旦发现房屋被另行网签、出售,及时起诉要求撤销网签、强制过户; ④第三人购买房屋前,应当核查房屋是否属于回迁安置房,防范一房二卖风险。
程序要点 起诉时应当将开发商列为被告、网签买受人列为第三人,一并提出两项诉请:撤销在后网签 + 判令开发商履行安置过户义务,法院可一次性处理,避免两次诉讼。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