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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农村宅基地建房拆迁权益分割;建房时子女未成年,法院结合出资贡献、安置人口综合酌定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顾某丙、董某夫妻 1995 年以家庭户名义审批农村宅基地建房,建房用地呈报表在册人口四人:顾某丙、董某、顾某甲、顾某乙(两名儿子当年仅 周岁,无出资能力)。房屋由父母全额出资建造、后续装修、长期管理。 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认定安置人口同为上述四人,采用房票 货币安置相结合方式,货币补偿总额 4270755 元,房票用于购置房屋登记在顾某乙名下,全部款项由顾某丙领取。 顾某甲对外负有债务,部分拆迁款被另案冻结,起诉分家析产,请求确认自身享有的拆迁补偿份额;顾某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父母认可顾某甲享有份额,但不同意平均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在册人口等额平分拆迁利益 仅户口、批单在册,但建房时未成年、未出资、未长期共同居住,法院普遍不支持四人均分;会区分两大块: 地上建筑物补偿:偏向出资建造人(父母); 安置人口对应的安置补助、奖励:更多兼顾户内全体安置人员。 本案是绍兴上虞地区同类案件典型裁判样本。分家析产:确认现有拆迁货币、房票等共有权益内部份额(本案路径);

单纯房屋确权:仅针对实体房屋所有权,拆迁完成、实物消灭后一般不再单独处理房屋权属,直接分割转化后的拆迁利益。

对外债务与家庭共有财产执行提示 家庭成员个人债务,债权人不能直接执行全部拆迁款;必须先通过分家析产诉讼,判决固定债务人个人份额,执行局仅能处置属于债务人的对应部分,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财产权益。

诉讼证据要点 建房审批材料(用地呈报表,证明在册人口); 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明细(区分房屋价值、人口奖励); 出资、装修、长期居住证据(父母一方用来争取更高份额); 户口、婚姻、搬离时间证据,证明子女贡献大小。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