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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代位继承、转继承并存;放弃继承具有相对性;继承份额赠与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任某庚、白某夫妻先后去世,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一套,未订立遗嘱。二人育有七名子女:任某乙、任某辛、任某壬、任某丙、任某丁、任某甲、任某戊。 任某壬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女儿李某代位继承;任某辛在父母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其子任某己转继承。 任某丙、任某戊出具书面声明,自愿将本人继承份额赠与任某甲;任某乙相关份额赠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任某己曾出具声明,放弃继承其父任某辛个人财产,但并未放弃对祖父母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各方确认房屋市场价值 15 万元。原告任某甲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主张多分遗产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代位继承、转继承核心区分(高频考点)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放弃继承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放弃继承声明应当写明遗产范围;仅放弃父辈个人财产,不等于放弃祖辈遗产。

两种路径区分:放弃继承 VS 继承份额赠与 放弃继承:直接退出分配,份额由全体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 份额赠与:先继承取得份额,再转让给特定继承人,二者法律效果不同。

实务证据提示 份额赠与应当出具书面清晰声明;仅有口头承诺、证据存有瑕疵,法院不予采信。

遗产分割规则 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负有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补偿的义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