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可酌情多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丁、吴某为夫妻,生育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乙三名子女。二人先后离世,未订立遗嘱。案涉 201 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某丁、吴某晚年被评定为重度失能,长期与马某乙共同居住生活。马某甲、马某乙起诉请求分割房屋。马某丙主张父母口头承诺房屋归自己所有,不认可马某乙应当多分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法定继承以均等分割为原则,但存在裁量空间。长期照料失能老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法院可依法适当多分。
被继承人口头处置房产的意愿,无法替代法定形式遗嘱,不能改变法定继承规则。
继承人可仅提起份额确认之诉,无需一并请求拍卖、折价分割房屋。
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一方,应当留存陪护、就医、日常照料相关证据;长期共同居住是重要考量因素。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