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受让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乙公司初始注册资本 50 万元,原始股东足额实缴。后周某甲、周某乙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任某、张某。2017 年公司增资至 500 万元,任某认缴 450 万元(实缴 45 万,剩余 405 万元认缴期限至 2037 年);张某认缴 50 万元(实缴 5 万,剩余 45 万元认缴期限至 2037 年)。 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享有执行回转确定的债权,执行中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某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终本。某甲公司起诉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要求任某、张某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前股东等人起诉。任某、张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加速到期两大典型情形 ①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②债务发生后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本案适用第一种情形。
补充赔偿责任边界 责任上限为股东未实缴出资总额;股东承担责任后,相应出资义务消灭,不得重复偿债。
债权人维权路径 先取得生效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取得终本裁定→另行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主张出资加速到期。
风险提示 受让股权时应当核查认缴出资情况;债权人主张前手原股东责任,需另行举证原股东存在未出资、瑕疵转让等情形。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