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光伏贷款,口头延期还款无书面证据不予采信;律师费法院可酌情调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梁某、储某因安装光伏设备向某银行无锡分行借款 37800 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期内利率、逾期罚息、复利标准,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银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放款后二人未能按期足额还款。 梁某、储某抗辩:光伏公司宣传收益不足以兑现,房屋拆迁光伏设施被拆除造成损失;银行工作人员曾口头同意待拿到拆迁款后延期还款,希望仅归还本金 27000 元,不承担利息、律师费。银行起诉主张偿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3500 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口头延期还款风险提示 借贷双方仅口头协商延期,无书面确认、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一般不予认可,借款人仍需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第三方纠纷不能对抗借款合同 光伏安装、收益纠纷发生在借款人和光伏公司之间,独立于金融借款关系,借款人不能以此拒绝向银行偿还贷款。
律师费并非一律全额支持 即便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法院仍可结合案件标的、工作量、本地收费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调低金额。
小额诉讼程序规则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