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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拆迁方主张被拆迁人篡改产权证复印件,举证不足败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甲公司(原某乙公司)为三旧改造拆迁主体,与莫某甲、梁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约定产权置换,莫某甲、梁某享有 93.93㎡回迁面积。 后某甲公司起诉主张:莫某甲、梁某提供篡改面积的房产证复印件,证载面积虚高,骗取超额拆迁补偿,要求二人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莫某甲、梁某抗辩:原件真实无涂改,不存在变造证件;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己方已按期交房,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经不动产查档,房屋权证原件登记建筑面积 93.63㎡;某甲公司手中留存的复印件面积被修改,但没有证据证明复印件由莫某甲、梁某提供、涂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原件与复印件证明力区分关键规则 原件权属资料无涂改,仅有单方持有的复印件存在修改,不能推定由对方变造;不能将拆迁人自身审核疏漏的风险转嫁由被拆迁人承担。

拆迁纠纷实务风险提示 签约阶段拆迁方务必留存核对原件的书面记录、拍照留证;所有用于核算补偿面积的权属材料,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违约成立基础 主张对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超额补偿,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虚假资料由对方提交、对方存在主观过错、该虚假材料直接影响补偿方案确定。

抗辩思路参考 合同内容经双方磋商形成;存在自建加建面积、长期实地勘察等背景,补偿方案系综合协商结果,并非单纯依据产权证纸面面积确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